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 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 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 列席本會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