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
  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
  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
  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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