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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文化部研提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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