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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求職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職業介紹機關或介紹業者得拒絕之: 一、未達法律所定某種工作之勞動年齡者。 二、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三、有惡性傳染病或不良習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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