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訂定當地主管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取得、使用必要資料之特定
    用途。
二、第二項訂定必要資料於其辦理核貸業務參考之使用目的完成後之銷毀
    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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