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
  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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