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應先查明文教、醫療建設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
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
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二、重要水庫集水區或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應不許可開發。
三、開發基地內涉及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河口
、珊瑚礁、濕地等,應以與上開資源特性相容之利用為限。
四、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
替代方案。
五、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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