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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