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減量獎勵金者,始得領取檢測費用獎勵金
  。
  檢測費用獎勵金以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之檢測費用計
  算,每一製程或控制設備檢測費用獎勵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總檢
  測費用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減量獎勵金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三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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