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油設施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先進行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通過者,中央主
管機關即依核定之計畫書進行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測試及油氣回收設備功能
測試,經測試合格者,始取得補助資格。
前項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係指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測試及油氣
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測試。
申請文件、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測試或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結果,有欠缺
或未通過時,中央主管機關即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或改善,油氣管線
液體阻塞測試及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改善次數以一次為限,總補正及
改善日數不得逾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
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