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委託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四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期間自
    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檢測報告。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
    告。
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發票影本及佐證文件(含調修明細或工單及調修
    前、後照片);無發票影本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相關證
    明文件代之。
七、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執行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或噴射泵浦總成更新,且完成噴
射泵浦鉛封者,應檢附足資佐證完成噴射泵浦鉛封之照片三張。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新增第四款,四期大型柴油車應檢附調修前之檢測報告,其後
          款次依序遞移。
    (二)第四款遞移為第五款,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規定,酌
          修文字及序文。
    (三)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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