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
  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
  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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