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 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時,如經研判污 染物質之特性、污染範圍或情況,無法於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之執行 期限內,符合同條第七項情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