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
  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時,如經研判污
  染物質之特性、污染範圍或情況,無法於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之執行
  期限內,符合同條第七項情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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