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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 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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