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應於輸入特
  定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特定容器材質及容積(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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