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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應於輸入特 定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特定容器材質及容積(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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