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非經中央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
  登記事項。
  前項製造或輸入許可證,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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