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
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
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本院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
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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