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
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
    變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
    所獲經濟利益。
〔立法理由〕
一、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之推估方
    法,如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檢驗報告予、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等,均應追繳檢
    驗測定機構或專責人員所獲之利益。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六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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