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最大獎項金額如過鉅,恐會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與違反效能
    競爭精神,爰訂定事業贈獎最大獎項金額之上限。
二、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發布之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最近十年(九十
    四年至一百零三年)平均每人(每年)國民所得之平均值約五十萬元
    (五十萬八千餘元)再乘以十倍計算,即五百萬元,作為最大獎項金
    額之上限,亦可避免因上限過低致過度束縛事業之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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