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
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