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1
人,瀏覽人次:
89210618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臺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