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得由該農會、漁會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 縣(市)政府召集收受該農會、漁會轉存款之農業行庫開會研商(臺灣 省農會申請緊急融通,得報請財政部召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行庫 提出申請,召集機關應洽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行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 通金額有超過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貸 款行庫或主辦聯貸行庫報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