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
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且新設銀行發起人中,屬於擬設置
總行所在地之同一縣(省轄市)或直轄市之農、漁會不得少於五家。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
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