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 戶資料時,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二、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 依前項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情事。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揭露、轉介或 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之基本資料或其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 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