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審計準則辦理之。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
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
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立法理由〕
配合會計基金會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
綱」有關審計準則用語,爰修正第一項,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修正為審計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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