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
          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金融控股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
          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
          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
          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
          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
          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公司應
          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
          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
          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
          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
          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
          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
          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
          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
          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
          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
          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
          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
          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第二目至前目規定辦
          理,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
          計政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
          公告,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
          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
          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
          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
          報表中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
          )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
          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
          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
          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
          准後公告申報,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別子公司之會計變動,除保險子公司為充實財務結構,
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經本會核准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外,
應依其所屬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值變動及錯誤」第五
    段、第三十二段、第三十二A段、第三十四段及第三十四A段之修正規
    定:
    (一)於第一項第一款新增第一目有關會計政策之定義,現行第一目
          至第四目移列第二目至第五目;另配合上開目次移列,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援引之目次。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新增第一目有關會計估計值定義,現行第一項
          第二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另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三
          十四段及第三十四 A段規定,非屬前期錯誤更正之輸入值變動
          或衡量技術變動對會計估計值之影響數,即為會計估計值變動
          。
二、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第六十二段及第六
    十五段規範,評價技術原則應一致地採用,為加強監理,於第一項第
    二款第二目增訂,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及無形資
    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例如,收益法改成市場法)所致者,應申
    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以加強評估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另配合
    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移列第五目,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後
    段援引之目次,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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