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會計主管之專業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
  司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課程。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專業
  進修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任之會計主管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
      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治理、
      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職業
      道德及法律責任為必要選修課程,至少應有三小時。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或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之現任會計主
      管應於一年內,依前款規定參加專業訓練。但本辦法前開修正發布
      日前曾受會計主管專業訓練,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款專業訓練之
      機構認可者,訓練時數可折抵之。
  三、會計主管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參加經主管
      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公司
      治理、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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