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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