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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格式二-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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