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進修,應由下列單位主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
    可之機構。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
    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
    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參加OECD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
    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
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
    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二、為鼓勵各機構開設多元化的董事進修課程,並兼顧進修課程品質,修
    正第一項明定進修課程應由經認可之機構擔任主辦機構,並新增第二
    項主辦機構與未經認可之機構共同舉辦課程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
    相當資格條件(例如訓練場地及專職人員),以強化對訓練機構之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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