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年金由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依本批註條款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 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