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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候補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 、法官切實輔導,其所作書類,應由院長、相關之庭長、法官詳加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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