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科室所擬稿件應有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判
行或轉請委員長判行。
凡屬例行稿件用簽稿並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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