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
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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