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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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