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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佔學習機關編制內之實缺,並在學習機關支領與其考試 等級相當職位之薪給及一切待遇。但不予年終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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