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種公職候選人之試 驗: 一、曾在國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曾任甲長或保辦公處幹事一年以上者。 三、曾受自治訓練者。 四、曾任國民學校教、職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者。 五、曾辦理地方公益事務者。 六、曾任職業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