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銓敘合格任 審通知書,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 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如係相當系、科、組畢 業者,另須附繳在學成績單、學分證明。 前項任審文件,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 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任官令、任職令 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