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
  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理師檢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