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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 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理師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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