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
名額,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外其他科
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依任用需求員額擇
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不予錄取或備取。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