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適用本辦法審定,其已具有相當職
  務一年以上者,應予實授;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相當職務之年資合
  併計算,期滿予以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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