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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 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 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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