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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持 本證通知當地警憲局協助,予以適宜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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