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每年定期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於管理委員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會員臨時大 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應通知市場處,市場處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