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每年定期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於管理委員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會員臨時大
  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應通知市場處,市場處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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