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地機關辦理合法建築物拆除,有已辦建物登記而登記面積與現場拆除面 積顯不相符,或合法建築物與在同一地址供居住營生用之違章建築間無法 界定範圍之情形時,應以稅捐機關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比對建管處查報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報該處備查之面積,作為估算拆除面積之參考。 前項情形,無稅捐機關房屋稅籍資料時,以最接近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 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訂年期之該地區航測地形圖面積核對,並以形狀符合 之面積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