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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經前條之查驗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不合格處,應請求其限期改善,並將 情事知會內政部營建署,若屆期限尚未改善,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相關 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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