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營業場所企業經營者未依前條規定辦理或經專業人員檢查簽證不合 格者,執行機關應實施行政指導,以督促其履行。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善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 條例、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