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停止行車工作在半年以上者,應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測驗合格,
  始得再任行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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