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會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開 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