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會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開
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