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相關地區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
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會商各相關地區區公所及有關機關定
之。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第三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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