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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輻射污染建築物於拆除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 助,以防範二次污染。 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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