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售,除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外,應
  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出租或作價提供之方式提
  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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