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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售,除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外,應 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出租或作價提供之方式提 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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